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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入境須知
簽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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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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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留簽證(VISITOR VISA):係屬於短期簽證,在臺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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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留簽證(RESIDENT VISA):係屬於長期簽證,在臺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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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交簽證(DIPLOMATIC VISA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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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遇簽證(COURTESY VISA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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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境限期(簽證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欄):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,例如VALID UNTIL(或ENTER BEFORE)APRIL 8, 1999即1999年4月8日後該簽證即失效,不得繼續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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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留期限(DURATION OF STAY):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,自入境之翌日(次日)零時起算,可在臺停留之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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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留期一般有14天,30天,60天,90天等種類。持停留期限60天以上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臺停留期限,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,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延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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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:應於入境次日起15日內或在臺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,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(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)及重入國許可(RE-ENTRY PERMIT) ,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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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境次數(ENTRIES):分為單次(SINGLE)及多次(MULTIPLE)兩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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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證號碼(VISA NUMBER):旅客於入境應於入國登記表填寫本欄號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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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記: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臺事由或身分之代碼,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。(簽證註記欄代碼表)
部份國家人民來臺可免簽證,詳細資料請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國人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。
外交部領事事務局
地址: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-2號3~5樓(中央聯合辦公大樓)
電話:(02)2343-2888
傳真:(02)2343-2968
服務時間:申請護照、簽證及文件證明櫃檯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08:30~17:00(中午不休息)(週六、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)
疫情資料
有關最新資訊請查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。
海關
入出境通關相關規定請查閱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網站。
搭機管制品資訊
管制品資訊請查閱桃園國際機場網站。
出入境須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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